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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可否受让其他股东全部股份?

作者: admin 来源: 未知 时间:2017-07-20

股东可否受让其他股东全部股份?  
 问:
 1.由甲、乙两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,乙股东欲转让其股份,甲股东可否受让乙股东全部股份?《公司法》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份,但又否认独资公司的存在,是否有不严谨之处?  
 2.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向非公司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入股?   
    3.某有限公司由甲、乙两股东合资组建。乙股东占较小股份,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,将其所持股份租给甲股东经营,按年收取租金。此做法是否可行?   
   答: 
 1、甲不能受让乙的全部股份,因为有限公司至少应有两个股东(国有独资公司除外),而该公司只有甲、乙两个股东,若甲受让乙的全部股份,该公司就只有一个股东了,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存在的条件。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应以保持公司存在为前提,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没有问题。   
    2、有限公司可以向其他组织投资,法律禁止的除外。至于投资的具体形式则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约定,既可入股,也可以是其他形式。
    3、你所述情形下,可以采取由甲承包经营该公司的做法,而不是租赁股份。

 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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